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199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9]53号)精神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控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现就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格的审查。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道路运输业户开业经济技术条件,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把关,对车辆安全性能、驾驶员技术素质和车主安全资质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颁发的,要通过年度审验予以吊销。
二、规范客、货运输车辆进站(场)经营行为。按《湖北省营运客车始发签章管理规定》要求,所有长途营运客车必须进入指定站(场)经营,持“始发证”出站运行,并在验证点验证后出城。货运车辆必须进入货场、货运停车场和货运交易市场停放和经营,不得在城区乱停乱靠,占道经营。车辆载货运行时,还须持有效道路货物运单。
三、建立完善营运车辆出城验证(单)管理制度。为制止车辆站外经营、超载运行、沿街转圈揽客及坑、宰、甩、卖旅客等违章行为,进一步完善营运车辆出城验证(单)制度,交通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出城车辆载客、进站和货物运单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和处理。
四、从严治理跨越城区外籍车辆的运行秩序。起讫点不在城区的外籍过境客车,必须严格按襄政办发[1997]103号文规定的线路运行,即钟祥胡集及其以远的客运班车到谷城石花街以远的,经襄城环山路、襄城汽车站、檀溪路至襄谷线;到河南方向的,经襄城环山路、襄城汽车站、汉江二桥、长虹路至樊魏线;谷城石花街以远、丹江口市及其以远到枣阳方向的,经汉十复线通过城区;河南方向到武汉方向的,经黄渠、古驿、开发区、寺湾至汉十线。交通部门要会同交警部门在城区出口路段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
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运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运输市场秩序进行一次整顿,清理整顿无牌无证车辆和报废车辆,减少事故隐患。加大事故多发地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改力度,确保行车安全。加强在车站、货场、验证(单)点的定点稽查和在城区的流动稽查,纠正和查处各类违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选派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的人员参与稽查和验证(单)工作。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杜绝“三乱”行为。市纠风办、交通、公安交警、城建、新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