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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试行办法》和闽建房(2001)1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加强全省物业管理企业才资质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充分的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统一按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除对外别市资质标准实行限期到位外,各地均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并按核准程序核发建设部印制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在清理中对不符合资质标准且管理不规范、社会信誉差的企业不予核定资质。
  三、物业管理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厦门市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暂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对目前达不到三级资质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和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核定为临时资质等级,由设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临时资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3~5月份,具体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临时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转正手续。
  四、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一、二级资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应含有经济、土建、水电、财务等专业人员;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的,具有职称的人员中应含有土建、水电、财务专业人员。
  申请临时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
  1、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2、福州、厦门两市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它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职称的人员训应含有土建、水电、财务专业人员,总经理取得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岗位证书,3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3、有具体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及合同(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除外);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时,除按建设部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报告;
  2、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需提交所在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有资质的企业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已持有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还应提交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和清理整顿工作自4月10日至6月30日止,申报二、三级资质的于5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审定。
  今后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九条:应向物价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执行。
(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略)                                                                                                                                 福建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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