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199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长令[1998]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饮食服务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做如下通知:
一、明确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襄樊市贸易局和襄樊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负责全市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其中:市区(含开发区)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由襄樊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负责,各县(市)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由贸易(商业)主管部门负责,襄樊市贸易局负责组织协调。饮食服务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则;审发《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监督落实国家规定的本行业技术标准;会同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对饮食服务企业进行分等定级工作;会同劳动部门规范本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职业技能的鉴定;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对饮食服务专业技术等级职称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对饮食服务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
二、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行政执法
凡在襄樊市区和各县(市)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网点布局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对已开业的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严禁无证经营。对违反《管理办法》,未领取《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和各县(市)贸易(商业)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拒不补办的,可依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领导,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饮食服务业健康发展
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和各县(市)贸易(商业)局担负着管理市区和各县(市)饮食服务业的重要职能,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教育管理人员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