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梧价字[2002]73号
市各中、小学校、职业中学: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既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又充分考虑到我市的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借读费收费标准:
2、初中、小学借读生费标准(元/生,学期)
“借读生”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就近和分地段入学的原则,由市、城(郊)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和规定的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确属个人特殊原因,经城(郊)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段的或户口不在我市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其标准如下:
(1)初中:
①半边户(父母一方户口在梧州,学生户口不在梧州的),每生每期310元;
②全无户(父母户口均不在在梧州,学生户口也不在梧州的)每生每期620元;
③借读生费(跨地段选择学校的学生)每生每期600元;
(2)小学:
①半边户,市区每生每期250元,郊区每生每期150元;
②全无户,市区每生每期500元,郊区每生每期300元:
③借读生费(跨地段选择学校的学生)市区每生每期400元,郊区每生每期200元;
(3)各中、小学校不能对同一学生既收取无户口(含半边户、全无户)生费,又收取借读生(跨地段选择学校的学生)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费标准
2、职业高中学费;除按上述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执行外,可另收取实验实习费:每生每期文科100元,理科200元。
3、高中择校生(或超计划招生)择校生费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我市重点高中(梧州高中)择校生费标准仍可继续执行。
4、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是指经自治区教育厅按要求验收合格的学校。虽经自治区教育厅确定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但未通过验收合格的学校不能按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学费、择校生费标准执行。
(三)已向借读生收取借读生费的,不再收取杂费:已向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再收取学费。
(四)职业高中收费。学费、代收费项目按我市高中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的收费项目。
(五)中、小学代收费项目
代收费项目:课本费、练习本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
1、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用品等,如教学确实需要学生购买的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用品,必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由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
2、学生教室用的水电费,可在学期开学时预收,期末按实际消耗,实行多还少补,不能跨学期使用。水电费的预收标准如下:
①高中:每生每期8元;
②初中:每生每期8元;
③小学:每生每期5元;
3、微机使用费。对实行电教教育并开展了微机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家长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对使用微机的学生收取微机使用费。
①每学期上课时间不得少于36个课时,少于36个课时的不得按此标准收费;
②上机操作要求一人一机,最多不超过两人共用一机;
③列入教学大纲范围的微机教学,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
④今后新增设微机教育的学校或需全部更新机型的学校,需将计划报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才能收取微机使用费。
4、内膳生工友费:每生每月3元。
5、校园安全管理费:
在校学生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每生每期6元,在小学生1000人以下的学校,每生每期8元,在校内宿的学生,每期加收5元。
6、自行车保管费(学校请人统一看管,提供保管服务,遗失要负责赔偿)
①有防雨防晒棚,每车每月4元;
②没有防雨防晒棚,每车每月3元。
7、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各校要根据聘请编外厨工、保安员、自行车保管员的实际费用支出分别核算,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可另行报批。
8、体检费按医院实际收费收取。
(六)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拄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七)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梧价字[2000]104号文件执行。
(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儿童附读班收费项目和标准:
①特殊护理费,每生每月30元;
②杂费和代收费,按小学正式生的标准执行。
(九)代收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并在每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二、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校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2]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梧政办发[2000]26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特困学生入学就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需持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
三、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件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件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4、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中、小学校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学校显著地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专用票据,收费收入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各中小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凡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文件下发后,请你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