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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司、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律师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
发布部门: 司法部律师司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发布文号: 司律字(19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科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产权界定工作规范、公正地进行,现就开展律师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界定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委员会或集体科技企业的委托,在对集体科技企业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出具产权界定意见书;或在集体科技企业发生产权纠纷时,接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联合工作委员会所进行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资产关系较复杂、争议较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工作,应当聘请律师参加。
  二、凡欲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司法厅、科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初审同意后,由司法厅(局)上报司法部;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审核批准,授予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
  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两年以上、熟悉企业法律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律师,经过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
  有三名以上律师取得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
  四、律师申请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申请表;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从事律师实务简历以及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申请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申请表;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三名以上取得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律师在参与产权界定业务中出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意见书的背景和依据;
  (二)产权界定的范围和起止日;
  (三)产权主体的法律性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产权形成的基本法律事实,包括原始出资的有关文件及经营过程中产权结构的变化;
  (五)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情况;
  (六)产权界定的结论性意见。
  七、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可作为产权界定主管机构确认产权的重要依据。律师应尽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意见书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能作出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应当指出上述事项对本次产权界定的影响。
  律师出具的意见书须由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
  八、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承办上述业务时,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内容的法律意见书或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以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理;同时会同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从事该项法律业务一至三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该项法律业务的资格。
  九、具有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执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规定。
  十、司法部会同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凡经检查不合格者,暂停其从事产权界定业务。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因调离、取消资格等原因不满三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司法部、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该项法律业务。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律师司 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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