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19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 号)精神,做好我市市、县两级粮食局总会计师及所属收储企业主管会计的委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委派范围和对象
市、县粮食主管部门由同级政府委派总会计师,粮食收储企业由其粮食主管部门委派主管会计,总会计师委派工作要在6月20日前完成, 粮食收储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工作力争在9月底结束, 粮食收储企业主管会计任职资格由同级财政部门考核确认。从10月份开始,粮食系统全面启动会计委派管理新体制。
二、委派总会计师的条件和管理
(一)委派总会计师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敢于坚持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财税会计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现代化管理知识。
3、具有履行总会计师职务的能力,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内。
符合上述条件的总会计师人选,由财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由政府颁发委派证。同等条件下,粮食系统现有会计人员优先。
(二)委派总会计师管理
总会计师既要对受派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总会计师的人事和专业技术档案、行政编制、工资关系,均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工资奖金及福利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核减被委派单位相应人员的编制和经费。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受派单位,参加受派单位党(团)组织活动。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系统会计委派工作顺利实施
在粮食系统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切实解决粮食部门帐帐、帐证、帐物相符问题,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防止各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违法违纪等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会计委派牵头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粮食、人事、编制等部门要搞好配合,按照鄂政发[1999]1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粮食主管部门及所属收储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