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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一日

梧州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和5·14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字[2002]34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狠抓落实”的原则,深入开展全市性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通过整治,特别是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整治,达到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 凯 副市长
  副组长:黄钅监权 梧州海事局局长
  林显富 市交通局局长
  李伟强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黄承武 梧州船检处主任
  李巧扬 市水产畜牧局局长
  马国枢 市工商局局长
  毛廷贵 市旅游局局长
  黎 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奇佳 市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钅监权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各县(市)、郊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1.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1号令)等规定,对照检查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情况,即以县、乡镇政府负责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形成和有效运行。
  2.检查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建立和明确,县至乡镇至村至船舶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3.检查乡镇政府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管理经费是否建立和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台帐、档案的建立健全和落实。
  4.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安全管理、船检部门的船舶检验、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是否形成合力。
  5.重点治理整顿乡镇客渡船超载和船舶超适航期、无证航行运输的违章问题,制定有效可行的措施,对经治理整顿仍不改进的船舶坚决取缔。
  6.重点治理整顿自用(农用)船舶、渔船等非营运船违法载客运输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度。
  7.对那些长期违章、屡教不改、事故隐患严重船舶的整改情况。
  (二) 其他各类船舶的检查
  1.客渡船、客滚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先由公司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市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2.渡口是否经批准设置,渡船是否经检验合格,是否配备了合格的驾驶员(渡工)。
  3.客滚船、客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船员专业培训、消防、救生演习是否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签证是否到位。
  4.山区支流、库区的旅游船舶是否经检验合格、船舶按规定配备船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三)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整顿
  1.厂(点)是否经批准认可,未经批准的应取缔。
  2.是否按规定建造船舶,对违章建造船舶的修造厂(点)要严肃处理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

  四、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时间从7月1日至7月30日。
  (二)自查自纠。各县(市)、郊区和各有关单位、经营者,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此项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
  (三)综合治理:交通、海事、船检、公安、水产、水利、电业、旅游、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专题研究整治措施、落实责任,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四)督查验收。各县(市)、郊区政府要对这次专项整治情况组织验收,并于8月2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及“方案”附件的报表分别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监局书面报告。我市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材料分别由梧州海事局、市交通局负责撰写,并由安监局负责汇总上报。

  五、组织检查
  在各县(市)、郊区各有关单位、经营者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组织安监、海事、交通、船检、公安、水产、工商、旅游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在7月25日前负责对各县(市)、郊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附件:1.乡镇船舶分布及乡管员配备情况表
  2.县(市、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情况表
  3.乡镇船舶修造厂情况表
  4.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基本情况汇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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