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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8 生效日期: 2002-06-28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2]3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是一件关系到国家人才选拔、培养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招生的保密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按质按量完成我区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任务。
  2002年全区招生工作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招生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要将招生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4号)精神,认真做好2002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好2002年高考、中考工作
  高考和中考是国家大规模的教育考试,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选拔优秀新生的主要考核形式。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区高考和中考工作顺利进行。对在考试中发现的违法现象和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考试前的统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是国家绝密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印刷、运送和保密工作。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监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考生参加高考和中考。要增强抗灾保考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我区高考、中考都能做到安全、保密、规范、有序进行。各有关学校要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教师参加评卷工作,评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切实抓好英语科听力测试、抓好高考语文科作文、英语、政治、历史等科目的无纸化阅卷工作,认真抓好登分统分工作以及考生的标准分数转换等工作。

  二、切实做好2002年我区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和一年二次考试试点工作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国家高考改革的总体部署,2002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进行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我区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和一年二次考试试点工作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正式实施。
  (一)我区普通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和一年二次考试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我区高考“3+X”科目设置方案中,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是国家规定的考生必考科目,“X”是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综合能力测试(简称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门课程的综合,下同)以及其他技能中若干科目的组合,“X”由高等学校根据专业特点设置,由考生根据自己的特长选考。作为过渡,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规定2002年本科院校(专业)“X”为2门,专科院校(专业)“X”为1门。普通本科专业可供选择的科目组如下:
  X1:物理+化学; X2:物理+生物;
  X3:生物+化学; X4:政治+历史;
  X5:政治+地理; X6:地理+历史;
  X7:综合+物理; X8:综合+化学;
  X9:综合+生物; X10:综合+政治;
  X11:综合+历史; X12:综合+地理。
  2.二次考试是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本科统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科统一考试(简称专科统考)彻底分离,先考本科后考专科,本科考试在7月7、8、9、10日进行,专科考试在9月1、2、3、4日进行。
  2002年报考本科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科统考。文化考试除了必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外,还必须在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综合等7门科目中选择2门或3门科目参加高考,填报志愿时可填报与自己考试科目组对应的院校和专业。
  报考经过术科考试的体育类专业,本科文化成绩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4门,考生在确定自己的“X”时,如果只考体育类专业,可以只选考物理,如果同时报考非体育类专业则需选考含有物理的科目组。
  报考区属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本科文化成绩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或语文、数学、外语、物理4门,考生在确定自己的“X”时,如果只报考艺术专业,可以只选考历史或物理,如果同时报考非艺术专业,则需选考含有历史或物理的科目组。
  区外院校艺术专业的文化考试科目设置、计分办法、录取办法由学校确定。
  本科统考由教育部命题,统考成绩仅用于本科录取。
  2002年报考专科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专科统考。专科统考包括普通专科、电大普通班、高职、小教大专班等所有专科层次。考试科目设置仍然是“3+X”,“X”由高等学校根据专业特点设置,再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考。高等学校的每一专业可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等7门科目中选择1门设为选考科目,考生除必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外,可在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等7门科目中任选1门或2门作为选考科目参加考试,报考相应的院校和专业。
  专科层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考生在确定自己的“X”时,如果只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可以不参加选考科目的考试,如果同时报考非体育类、非艺术类专业,必须再选1门或2门选考科目参加考试。
  专科统考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命题,统考成绩用于专科录取和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中专学校录取。
  (二)“3+X”科目设置改革和一年二次考试试点工作在顺应不同类型大学和中学的改革发展要求,在改变“3+2”考试模式的统一性和单一性方面,在增加高校和考生的选择机会,兼容共性和个性的测量,平衡高中毕业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以及发挥高考改革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各院校的领导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上来,充分认识高考改革是国家对教育发展总体部署的需要,也是国家推进教育改革工作的需要,高考改革有利于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有利于专门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认识到我区高考改革的目的是让更多的考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充分认识到高考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以扎实的工作确保2002年我区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和一年二次考试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按计划招生,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2002年区内外560所普通高等学校在我区计划招生96019人。具体见下表:
  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在广西招生的计划表
  ┌───────┬─────┬────┬──────┐
  │  \  计      │  招生计划│  本科  │专科(含高职)│
  │    \  划    │  (人)    │  (人)  │    (人)    │
  │  计  \  层  │          │        │            │
  │\  划  \  次│          │        │            │
  │类\  数  \  │          │        │            │
  │    \      \│          │        │            │
  │    别\      │          │        │            │
  ├───────┼─────┼────┼──────┤
  │区外516所高校 │  23019   │  15632 │    7387    │
  ├───────┼─────┼────┼──────┤
  │区属41所高校  │  73000   │  27000 │    46000   │
  ├───────┼─────┼────┼──────┤
  │    合计      │  96019   │  42632 │    53387   │
  └───────┴─────┴────┴──────┘
  各地、各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招生计划,认真完成招生任务。没有经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安排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四、继续招收体育预科生和走读生
  (一)2002年继续在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预科班,招收获二级运动员以上(含二级运动员)且高中阶段在自治区以上(含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获得单项前6名,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文化总成绩在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0分以内,年龄在22周岁以下,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进校学习1年高中文化,经学校考试合格,升入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继续加以培养。
  (二)2002年我区继续在区属高校中招收走读生。走读生主要招收学校所在地考生和非学校所在地但具备走读条件的考生。报考走读生的其他录取条件与住校生相同,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走读,对报考有走读志愿的考生,在同一学校投档后,可照顾10分安排录取所报走读专业。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定向招生办法
  高校在安排定向招生计划时,要首先落实定向就业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不得把定向招生变成从指定的单位、部门或行业系统招生,否则,授权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拒绝公布和拒绝执行此类计划。
  2002年我区区属院校定向招生主要面向全区48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并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定向地区要认真动负合格考生填报定向志愿,保证定向生生源和生源质量。
  (二)为保证定向计划的完成,在定向生源不足时,降低20分录取定向地方的生源,如仍无生源,可在邻近县录取填有定向志愿的合格生源;如采取这些办法仍无法完成任务的,余下的定向计划改为统招计划。
  (三)单列定向招生计划分校列到专业,从专业代码上把同校同专业中定向与非定向计划区别开来,凡填了定向专业志愿的,视为考生已同招生部门、就业指导部门和学校签订了定向协议,享受政策赋予定向生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的义务。
  (四)中央、国务院部委所属和区外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定向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区屑高等学校的定向计划,安排在同批非定向计划录取完后录取。

  六、认真执行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
  为加速培养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002年实行如下照顾录取办法:
  (一)区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区属民族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外语专业)要占该校招生人数80%以上,其他院校要占35%左右。
  (二)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以及贫困山区县(市、区)的考生,在其文化总分达不到录取分数线时,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具体如下:
  1.在全区范围内(除自治区辖9个城市的城区外)对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20分。
  2.对融水、三江、金秀、大化、都安、环江、巴马、罗城、隆林、龙胜、富川、恭城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凌云、西林、资源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3.对百色、乐业、田东、田阳、田林、那坡、德保、靖西、平果、河池、宜州、东兰、凤山、天峨、南丹、融安、象州、武宣、忻城、灌阳、马山、上林、扶绥、崇左、宁明、龙州、凭祥、大新、天等、隆安、昭平、蒙山、上思等33个贫困山区县(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4.对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那坡、靖西、龙州、凭祥、大新、宁明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
  5.上述50个县(市、区)降分照顾后仍没有考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每个县(市、区)可低于最低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10名考生。
  (三)除上述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县(市)和自治区辖9个城市郊区的壮族及其他非世居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南宁、桂林、柳州、梧州、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贵港9个城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四)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也要注意录取散居在少数民族高山地区的汉族考生。
  (五)区属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面向老、少、边、山、穷县(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部招收农业人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成绩综合分在相应层次分数线下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这些学生到广西民族学院补习1年高中文化,考试成绩合格后按定向生资格直升有关高校本、专科各专业,毕业后回原籍工作。
  (六)其他照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以下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精神评出的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获得者,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加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可降10分。
  (2)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总分降10分。
  (3)对烈士子女总分降10分。
  (4)为了在招生中体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农村育龄夫妇少生、优生,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的女考生,总分降10分。
  一个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不得累计,仅取其中最高一项情形的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降低分数不得超过30分。
  (七)2002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对如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大中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七、加强录取场所管理,认真做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工作
  (一)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开放式录取、远程网上录取与现场网上录取相结合,自治区所属高校、中央国家部委和区外地方所属的部分高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开放式录取。在现场实行网上录取的工作人员可凭证进出录取场所。其他与录取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二)按规则投档,按章程录取。
  1.学校录取人员和招生人员都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和以文化考试为主要的考核形式的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2.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规则投档,由高等院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
  我区2002年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招生录取投档规则是:
  (1)分批次、分院校按科目组投档。
  (2)实行“多个志愿,2个层次,参照顺序,两清交叉的投档办法”。即每个考生的每批8个志愿中,分第一志愿和非第一志愿2个层次,非第一志愿是平行志愿,对第一志愿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对非第一志愿实行“段段清”的投档办法。
  (3)考生3个总分同时上线的投档原则是:百分等位最高的科目组的总分优先投档。
  根据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要将本校招生录取的具体要求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写进招生章程,并在招生录取前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按招生章程录取,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社会的承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阅档、退档、审核、录取、提档等各个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和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授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按照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三)为适应网上录取工作的需要,我区在高校招生录取中用电子档案替代纸介质档案。在投档与阅档过程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只向高校提供与考生纸介质档案相一致的电子档案,不再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通过网络下载的办法可直接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到现场网上录取的高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分别将各高校录取新生的电子档案全部内容刻录成光盘提供给高校。
  (四)继续改进和完善中专学校面试办法。广西司法学校和广西警官学校的招生面试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学校、地市招办和有关部门组成面试工作小组统一进行面试,面试评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2种,学校对面试合格且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择优审核录取。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从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中录取;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从参加全区中考的考生中录取。

  八、招生经费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字[1992]4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学校须按每录取1名电大普通班或高职班、区外院校定向生60元的标准,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时,学校须按每录取1名新生60元的标准,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
  另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异地网上阅档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1999]348号)精神,学校每录取1名高考考生,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

  九、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为社会所关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招生委员会。各高等、中等学校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协同地方招生委员会做好工作。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对招生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
  为确保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考试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充分依靠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严明招生纪律,完善反腐倡廉措施,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地查处违纪案件,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的社会声誉。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制订并实施我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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