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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 2002-06-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284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物价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区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一费制”、借读费收费标准:
  2、职业高中学费:除按上述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每生每学期文科100元,理科200元。
  (三)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代收费项目:课本费、练习本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
  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校不能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从严核定:
  执行“一费制”的学校,不能再收取任何代收费项目,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1、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文具用品、商品等。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
  2、水电费。学校教室用的水电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水、电费价格,以及学校教学用水、用电的实际消耗具体核定。
  3、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聘请编外厨工、保安员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分别核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4、体检费按医院实际收费收取。
  5、微机使用费。微机及配套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期间损耗也大,因此,开展了电脑课程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家长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对参加电脑课程学习的学生收取微机使用费,对不具备开设电脑课程条件的部分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
  6、代收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并在每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四)职业高中收费。学费、择校生费、实验实习费、代收费项目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收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的收费项目。
  (五)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各地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县(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六)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七)学校向住宿学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0]268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确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暂行收费标准,凡自治区已下达最高限价标准的,各地应在规定限价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中央驻邕单位和自治区区直单位所办的专业性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二、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三、收费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
  2、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3、初中、小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执行“一费制”的地区和(非贫困地区农村学校的杂费含教室公用的水电费等)。
  4、中小学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各地的中小学校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各中小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超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本通知从二00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教电[20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要求从2001年起,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纠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拥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学校公用经费出现缺口,一些地方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和书本费收入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
  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所采取的意向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农业和农村教育工作的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2002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一费制”。省级贫困县是否试行“一费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适当调整“一费制”标准
  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2002年“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
  三、保证学校公用经费投入
  试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弥补。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学生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在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初中和小学杂费、“一费制”标准(元/生、学期)
  地区  杂费  '一费制'  备注
  (含杂费.课本费.课
  堂作业本费)
  初中  小学  初中  小学
  城市及一般县城  45-85  30-60  含已建成的建制镇
  所在地
  特困地区县城  40-80  25-50  同上
  非贫困地区农村  45-75  30-55
  自治区级贫困县农村  130  80  规定使用黑白版课
  本,收费标准扣除课
  本费后最高可上浮
  20%.
  国家级贫困县农村  130  80  规定使用黑白版课
  本,扣除课本费后
  最高可上浮10%
  2、初中、小学借读生费标准(元/生.学期)
  地区  初中  小学
  城市及一般县城  450-620  350-500
  特困地区县城  400-500  250-390
  非贫困地区农村  350-490  200-378
  备注:(1)、特困地区系指国务院公布的我区28个贫困县,即:国家级贫困县;
  (2)、非贫困地区农村系指除28个国家级贫困县和22个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外的农村。(下同)
  1、高中学费标准(元/生.学期)
  地区  高中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  (上浮50%)
  城市及一般县城  140-395  210-590
  特困地区县城  125-360  180-540
  一般地区农村  120-340  180-510
  特困地区农村  105-295  155-440
  备注:(1)、一般地区农村系指除28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
  (2)、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学费可在高中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确因培养成本开支较大,确需超过上浮幅度收取的,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3、高中择校生(或超计划招生)择校生费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地区  高中  自治区示范性
  高中
  (上浮30%以下)
  城市及一般县城  1330元以下  1700元以下
  特困地区县城  1100元以下  1430元以下
  一般地区农村  880元以下  1150元以下
  特困地区农村  740元以下  960元以下
  备注: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费可在择校生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确需超过上浮幅度收取的,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择校生费标准仍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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