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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价格监测网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3 生效日期: 2001-01-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闽价[2001]信字33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劳动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上涨,保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我省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下同)价格监测网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应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执行的医、药价格信息纳入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网络,接受物价部门的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应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医药价格监测入网登记手续,并送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办理登记入网手续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派人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现场指导入网技术工作。

  三、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应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等要求,将本单位实际执行的医药价格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全省医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由省物价局另文下达),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审核确认后,将价格信息传送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参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信息制定和调整各统筹区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收费项目费用结算标准。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向医保对象结算的价格和费用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和收费水平或未列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时,将不予结算。

  四、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应如实将本单位实际执行的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应将医药明码标价工作和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报送的价格信息应与明码标价相一致。应创造条件配备价格电脑滚动显示屏或电脑触摸显示屏,将价格信息报送系统与价格显示系统相连接。

  五、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价格监测网络加强对医药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视情提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促进有关定点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仍继续违反价格政策者,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取消其定点资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价格监测和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感,确保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输送的价格信息准确、真实、及时,符合国家医药价格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工作,对医药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价格监测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医疗保险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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