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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灾区市场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9 生效日期: 1999-04-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综字[1999]9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去年入汛以后,我省长江流域暴发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为防范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期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保障灾区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省人民政府及时批转了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管理意见的报告》(鄂政电[1998]13号),对武汉、荆州、宜昌等地及重灾县市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了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及时有效地平抑了灾区一度波动的市场价格,对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稳定社会,支持抗洪和灾后重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调查了解,去年灾情对当前市场价格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已基本恢复正常,人民群众生活安定,社会政治稳定,价格干预措施已失去继续执行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取消鄂政电(1998)13号文所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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