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函16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8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执业资格各项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设执业各项考试的报名费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10元。
二、建设执业各项考试的报名费,与省有权机关原批准收取的建设执业相应的各项考试考务费中分离出来以后,各项相应的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考试考务费同时各降低10元收费标准。
以上各项考试报名费的执行期限,与原批准的建设执业各项考试考务费的执行期限相一致。
三、建设执业各项考试的报名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