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重函字[1999]42号
湖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独立发电企业超核价基数电量实行倒扣计价办法有关意见的函》(鄂电司财[1999]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来函中提出,一九九八年有44%的集资电厂超发,造成省电力公司多支付购电费5262.77万元,同时对电网的正常调度和安全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我局认为这种说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有44%的集资电厂超发,反过来说有的集资电厂欠发。超发对电网企业来说是增加支出因素,而欠发则是减少支出因素,应算两方面的经济帐。从这一点上来说,并不存在让你公司硬性让利的问题。至于电网调度,对电厂来说,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应按自身的准则来运行,这就要求你公司自行把好关。
二、你公司来函中第二条提出,由于一九九八年没有制定新投产电厂(机组)的上网价,并相应调整电网销价,造成你公司利润损失5518.09万元。我局认为这种说法也是不妥的。一九九八年对电价及收费重点进行整顿,而电价予以缓调是国家制定的重大价格政策,每个发电或供电企业都应严格按政策的要求执行,在这一点上,新投产电厂(机组)作出的贡献更大。同时,我们认为来函中这一条申述的理由和函中的第二、三条理由一样,与是否对集资电厂超核价基数电量实行折扣计价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
三、省政府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下半年起,对部分高耗能企业用电实行临时降价,其目的是鼓励企业多用电、电厂多发电,电网多供电,从而为启动我省经济服务。如果对集资电厂多发而超过基数的电量实行折扣计价,则明显与省政府的精神不符。
四、关于对独立发电企业超核价基数电量自一九九八年起不再实行折扣计价,其理由在我局鄂价重字(1999)22号文中已陈述得比较清楚,此次决策是经我局慎重研究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作出的,请你公司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