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同时停止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从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并一次缴清税款。
三、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经国务院批准,目前暂由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
五、 纳税人应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逾期不缴税款的按现行税收征管条例进行处罚。
六、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买已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七、 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规定,按照现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