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财预[2003]19号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船员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沪交财(2002)314)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内河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同时我们对你局航务管理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梳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接文后,由执收单位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过去你局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专此复函。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