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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开展经营性服务价格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8 生效日期: 1999-03-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1999]59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从省局近期掌握的情况看,多数市(州)、县依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对本地经营性服务价格开始了年度审验。为健康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验要控制范围。审验范围仅指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服务价格。

  二、年度审验内容要体现对企业管理和服务两个方面。
  (一)管理方面:
  1.有无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已经通知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确实取消,有无变换手法继续收取的;
  3.收费标准调低后,是否有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4.有无不按规定申领或者伪造、涂改、转借《监审证》的;
  5.有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内容不实,或者低开价、高收费的;
  6.其他有必要审验内容。
  (二)服务方面:
  1.企业在执行现行价格政策和收费规定时有什么困难和意见;
  2.企业要求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有哪些具体想法;
  3.企业有哪些外单位乱收费、乱摊派需要举报和查处的。

  三、年度审验要坚持规定程序。
  (一)在年审之前要认真作好准备,按照以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发放的《监审证》为对象,向被审验单位发出年度审验通知书。
  (二)组织力量对企业的帐簿、票据、结算程序等进行现场审验。
  (三)专门听取企业对某些审验问题的说明和按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服务方面内容作出的反映。
  (四)审验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作出书面结论对年度审验合格的,须在监审证副本核盖年度审验专用章(年度审验费按省政府第108号规定办理)。
  (五)对审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或转交有关单位查处。

  四、具体要求:
  1.经营性服务价格年度审验是一项重要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时间,抓住重点,不走过场,注重效果。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实行负责制,协调好各方面矛盾,保证该工作平稳进行。
  3.严格价格管理权限,属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审验的行业(单位),未经授权委托,下级部门不得越权自行审验,确保年度审验工作有序进行。
  4.审验结束后,各市(州)、县要在四月底前将审验工作主要情况和需要反映的问题以简明文字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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