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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4 生效日期: 1999-02-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也是依法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加强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 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省级规划和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武汉市、 荆州市、黄石市、襄樊市)规划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不在上述范围的市(州、地区)、县(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里确定的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和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所辖乡(镇)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委托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武汉、荆州、黄石、 襄樊除外)参照本通知规定审批乡(镇)规划。 指定报省审批的乡(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土地管理局代为审批。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报省备案。
  规划批准实施后需要修改的,修改后规划审批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质量要求
  (一)规划要体现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目标切实可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协调衔接到位。
  (二)县级规划要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要求,地级规划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要求执行。
  (三)乡(镇)规划要符合《湖北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要点》要求。
  (四)规划要贯彻中发(1997)11号和鄂发( 1997)7号文件精神;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和省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
  (五)规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的“三十二字”指导原则,符合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六)规划已经切实按照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评审意见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报件份数
  规划审批报件包括文字材料和图件,其中文字材料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送审规划的请示、规划审批呈报表、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评审意见、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规划图(1∶1万)。
  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州、县级规划上报文字材料15份,图件2份; 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上报文字材料45份,图件3份;按规定报省审批的乡(镇) 规划上报文字材料5份,图件1份。

  四、审批程序
  (一 )市、州人民政府按要求分层次统一将辖区内县(市、区)及省指定的乡(镇) 和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收到上报的规划后,转省土地管理局审核提出意见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凡省土地管理局认为须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将该规划退回呈报的人民政府,由其修改完善再行上报。
  (三)省人民政府对规划将作出正式批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四)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省级规划和城市规划,省人民政府将上报国务院或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再上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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