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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洪洞县开山采石破坏森林资源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0 生效日期: 2003-01-2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3]1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我省加大了植树造林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及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乱砍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非法倒卖木材和林木种苗、乱捕滥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等林政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相当严重。为此,必须进行有效整治。现就洪洞县境内开山采石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活动进行通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洪洞县是我省的一个人口大县,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对原材料的需求增加,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天然林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天然林保护区内大面积私挖乱采石料、毁坏林木、乱占林地、破坏森林植被情况十分严重。据省、市、县联合调查组调查,从1998年以来,仅洪洞县兴唐寺、明姜、广胜寺等三个乡(镇)的10个自然村周围,就有非法采石点104个,其中属集体开采的有6个,个体开采的有98个,横跨范围40余公里,非法侵占省直太岳山森林经营局所辖国有林地共1014.8亩,其中有林地206.7亩,疏林地108.8亩,灌木林地699.3亩。
  洪洞县兴唐寺、明姜、广胜寺三个乡镇内造成大面积、大范围毁林采石,破坏森林植被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经济利益驱使所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依法行政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而在发生问题后,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放任不管,结果导致无序开采,毁林采石现象愈演愈烈。为了坚决制止违法侵占林地的现象,有效保护全省的森林资源,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和洪洞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非法占用林地、开山采石的行为,同时要求临汾市人民政府对洪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省林业厅对太岳山森林经营局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从中汲取教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局出发,站在“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各地要对本地区近年来存在的乱采乱挖、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保护森林资源,实现三晋秀美做出贡献。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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