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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 2002-03-26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5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地区行署、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责任状》规定的考核项目和标准,在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组织检查工作队抽查各地《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二、考核对象: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
  以《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森林采伐限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6个项目的14个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四、考核程序:
  (一)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责任状》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并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县级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责任状》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各县(市、区)上年度《责任状》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检查工作队于每年7月至8月对各地区、地级市上年度《责任状》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其中每年抽查南宁地区、柳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桂林市各3个县(市、区),贺州地区、玉林中、梧州市、贵港市各2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各1个县(市、区)。以自治区抽查结果与地、市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对比精度达到95%以上的,认定地。市检查结果;否则,按自治区抽查结果推算地、市结果。

  五、考核标准:
  以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完成《责任状》各项指标的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情况评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90分至100分的,评为优秀;75分至89分的,评为合格;74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六.奖惩办法:
  (一)对荣获优秀奖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发给奖牌和适当的奖金u奖金数额按其管辖的县(市、区)数量而确定:所辖县(市、区)10个及10个以上的,发给奖金8至10万元;所辖县(市、区9个及9个以下的,发给奖金5至7万元。
  奖励资金从自治区林业局掌握的林业基金中列支,由获奖地、市按贡献大小分配到个人,不搞平均分配。
  (二)对不合格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不合格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原因,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三)考核结果作为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七、具体检查办法:
  《责任状》执行情况的具体检查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林业局印发实施。

  八、本考核办法于“十五”期间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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