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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临汾市朝阳至九龙口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7 生效日期: 2003-01-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晋交财字[2003]23号

 临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临汾市朝阳至九龙口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3]7号),同意临汾市朝阳至九龙口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临汾市朝阳至九龙口二级公路由山西省乡宁县朝龙商品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公路全长26.4公里,工程总概算4698.59万元,实际完成投资5372.73万元,该公路已于2002年8月18日通车。

  二、该公路于1998年开工建设,符合当时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公路的规定,同意为收费经营公路,,在崖下和周家岭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两站间距20公里,车辆通行全程只准收费一次。

  三、该公路的收费工作由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山西省乡宁县朝龙商品路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对收费站附近经常过往的车辆可采取优惠包交的办法。
  执行紧急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税务发票,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五、收费期间应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公路养护规范和标准进行有效的养护,保证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监督和制止收费期间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六、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文规定。

  七、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所需经费从该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支付。

  八、收取年限暂定为20年,设站时间从省政府核发设站许可证,收费时间从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在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时对该公路的收费站点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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