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0]129号
市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局:
厦财税[2000]09号文悉。为加强和规范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减少收费项目,经研究,同意取消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1%。
2、台球和除电子游戏之外的其它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8%。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
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20%。
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之后,同时取消原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业实施管理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解决,不得向娱乐场所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