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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129号
市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局:
  厦财税[2000]09号文悉。为加强和规范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减少收费项目,经研究,同意取消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1%。
  2、台球和除电子游戏之外的其它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8%。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
  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20%。
  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之后,同时取消原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业实施管理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解决,不得向娱乐场所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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