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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经查,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来至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2001年8月17日)期间信息披露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对1999年12月31日至2000年12月29日间与大股东三九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生的11.43余亿元定期存款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报告对此事项未作出充分说明;2、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报告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11.67亿元、2001年6月30日7.3亿元已贴现尚未到期汇票事项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3、对2000年度发生的8000万元委托大股东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在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对我所问询的回复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4、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报告有关“三分开”的披露与事实严重不符;另外,该公司还在与大股东三九企业集团、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巨额资金往来的其他事项、互开巨额商业汇票的其他事项及有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披露存在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4.1、6.2、7.3.9、7.3.12条的规定,该公司董事赵新先、于继武、许宁、崔军、刘晖晖、杨占鏖,原董事张欣戎、荣龙章、王金锐,监事喻明、余怀国、徐晓武、杨海宏、郭欣、何兆奎、林海江在上述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4.2条及《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第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给予该公司及上述人员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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