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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2-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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