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33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成人高、中等学校:
为了加强对成人高、中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湖北省成人高、中等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文所称成人高、中等学校系指湖北省境内的所有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学校。
二、收费项目。成人高、中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统一规定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学费收费标准为:
(一)、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学校:
1、全日制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2、半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3、夜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65%执行。
4、函授生学费标准按本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二)、专门成人高、中等学校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四、住宿费收费标准。成人高、中等学校住宿费标准参照普通高、中等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生活用品购置费由个人负担。
五、收费标准审批程序。部属、省属在汉成人高、中等学校由学校根据本通知规定,提出分专业具体收费标准,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其他各成人高、中等学校根据本通知规定提出各类学生分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其隶属关系,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批准。
六、各成人高、中等学校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成人高、中等学校收费要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1998学年以前已招收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成人高、中等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严禁跨学年收费。
八、本通知自1999年新生入学起执行。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成人高、中等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鄂教计[1993]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