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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4 生效日期: 2003-02-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教委监[2003]1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各有关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2002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在部分地区和学校乱收费的问题还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治理。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中小学违反规定的收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中违反“三限”规定的处理
  公办高中在招收择校生工作中,超“三限”规定收取的“择校费”,一律清退,因客观原因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国库。

  二、关于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物)的处理
  (一)以下列方式收取赞助费的,一律清退,因客观原因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国库:
  1.初中、小学以特色班和提高班等名义收取的赞助费;
  2.向符合入学条件学生收取的赞助费;
  3.已经清退又重新收取的赞助费;
  4.学校主动向学生家长索要的赞助费。
  (二)收取的下列赞助费,一律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封存,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门帐户和封存款额同时抄告区县财政、物价部门,由区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联合监督。封存款由市教委统一调配使用或由区县按需申请经市教委核准后使用;调配额与学校的收取额和区县保管额不挂钩;违反规定,另行存放,或擅自动用封存款的,责令封存和返回动用的金额;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全额收缴市财政;
  1.除应清退或应收缴之外的公办(含转制)初中、小学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2.向“借读生”、“旁听生”等收取的赞助费。
  (三)民办学校收取的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参照公办学校赞助费封存办法进行管理,封存款统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

  三、有下列违规收费的,一律全额清退,因客观原因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国库:
  (一)违反规定补课办班所收费用;
  (二)应退未退的代办项目结余或违反规定补收的代办费;
  (三)向符合借读条件的外省市借读生收取的超标准的费用;
  (四)巧立名目收取的房屋维修费、设备折旧费、洗碗费、军训费、停车费、纸张费等费用:
  (五)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应由学生自愿参加的活动等收取的费用;
  (六)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合办班,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以文化课为上课内容收取费用的,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非文化课学习并收取的费用;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

  四、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赞助费(物)或不按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荣誉、资格和纪律处理的规定
  对查实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教育收费规定乱收费,或不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02]1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予以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校两年内参评“示范性学校”、“文明单位”、“实验学校”和其他综合性先进单位资格,已经获上述称号的,予以撤销;
  (二)取消该校校长、负有责任的其他学校负责人和教职工两年内晋升高一级校长职级、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消综合性先进个人的参评资格;
  (三情节较重的对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负有责任的其他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在本市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在媒体公开批评;
  (四)按照情节轻重,在上述处理的同时,责任人作检查,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查处。对顶风违规,情节较重的,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不如实报告收取赞助费和其他违规收费情况的,擅自动用封存的赞助费,以及该纠正的不纠正、不服从处理的,除按规定对所收费用进行没收、退还,对违规学校处以罚款等处理外,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已发现问题的查处工作,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凡违反规定收费应予退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成退还;凡应予收缴、罚款等处罚的,由物价等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凡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的,由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应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提请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查处。各纠风办应加强对处理工作的协调,并检查督促和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各区县应于2003年3月底前将已查出的问题处理完毕,并将处理情况于4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纠风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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