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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5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山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一)改革生产经营体制。大中型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在不断提高工程设计水平的同时,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少数具备条件的设计单位,应该逐步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建设(简称EPC)总承包能力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造为设计事务所或专业设计公司
  大中型勘察单位可以改造为岩土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咨询公司等企业,并逐步将技术层与劳务层分离,技术层向科技型企业发展,劳务层改造为专业化公司。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造为劳务型的钻探公司、凿井公司等。
  (二)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先改为企业,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条件的,改企转制应同步进行。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改企转制要一步到位。
  (三)进行产权结构调整。勘察设计咨询业属于竞争性行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整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多元化。要合理配置股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要确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同时,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今后,一般不再审批成立国有独资勘察设计单位。
  (四)调整单位管理体制。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进入企业集团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保持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优化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配置,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件精神,深化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要建立职工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优,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要与整顿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调整队伍结构结合起来,实现勘察设计队伍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转变。

  二、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企业与职工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确定职工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统筹。其中,省属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其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从2002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比例,分别以2002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2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事业费的单位,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高、退休待遇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拨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待遇调整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没有事业费的单位,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高、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2年10月所在市(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2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决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7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调整执行。已按企业计发办法执行的仍维持不变。
  勘察设计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建立完善离休人员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具体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职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职职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期间的下岗职工,可享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凡愿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一次性发给安置费。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规定办理。在改制前属于财政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自用土地的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后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规定办理。在改为企业后5年内,勘察设计单位的科技业务用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
  (六)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要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合理划分资产中国家所有和单位集体所有的份额。勘察设计单位历年积累中按政策规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的工资(不含由于单位效益下滑,工资支付水平应相应下降部分)、福利等,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职工持股会等形式投资入股。
  (七)要妥善处理勘察设计单位在事业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负债(包括拨改贷)和呆、坏帐损失,并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土地的处置,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执行。
  (九)勘察设计单位在职职工集体出资一次性买断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在不低于评估确认值的前提下,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职工无力一次全部购买的,可与财政部门签订协议,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首期付款超过30%以上的部分,可给予10%的折扣优惠。分期付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受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十)鼓励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职工持股、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建立起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改制企业可将界定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奖励给业务技术人才、技术骨干、管理骨干和主要经营者。留下一部分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用于奖励转制后成长起来的和进入企业的业务技术人才和工作骨干。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工持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一)支持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实行强强联合,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集团。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应在资质审批、资产重组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鼓励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合并、兼并、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出售、撤销等形式,进行资产存量调整和人才资源重组。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者,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或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管理的人员。合并或兼并后的新企业,应承担原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整体出售时,要优先出售给原单位经营管理骨干、注册执业人员或其他技术骨干;出售给其他单位人员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单位整体出售后,要妥善安置原单位职工。
  (十三)勘察设计单位可本着“主辅分离,精干主体”的原则,将其后勤服务等机构分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经营,达到拓宽服务领域,安置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分离出来的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
  (十四)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勘察设计单位还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两低于”的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十五)改为企业前由财政安排事业费或给予专项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为企业后5年内,仍由同级财政给予经费补助,仅补助额应逐年核减,原则上每年核减20%,到2006年年底前全部取消。
  (十六)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指令性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按事业单位法人管理模式运作;其经营性部分应从原单位分离出来,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南省编办研究拟定。
  (十七)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使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政企后的5年内,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名称。
  (十八)国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在职职工调动、职称评定等方面,按国有企业对待。
  (十九)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认真清理拖欠的勘察设计资。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长期拖欠而无力偿还的勘察设计资,可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解决;对于开始产生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可通过协商和仲裁,将拖欠的勘察设计资转为勘察设计单位的股权;对政府拖欠的勘察设计资,在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的基础上,按基建拨款程序,由负责投资的部门及时拨付。对确实形成呆死帐的,应分清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二十)勘察设计单位设立之时即为科技型企业或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改为科技型企业的,经批准,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配套政策。

 
省建设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编办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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