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房字497号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四、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存同级财政专户,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若出台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