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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应用促进财税增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1 生效日期: 2005-04-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5]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信息产业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应用促进财税增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应用促进财税增收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电子政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水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青岛、济南等地开展了工商、国税、地税和质监部门之间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深入探索了跨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的有效途径与方式,为地方财税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市场和税源的监控水平,有效促进地方财税增收,确定在全省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成为当前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有利于打破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的现状,有利于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财税增收、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手段。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该项工作切实作为促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财税增收的重要举措,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基本要求
  (一)确定信息交换内容。
  1.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①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②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③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④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⑤年检验照情况:年检验照通过结果、日期,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2.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①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原因和日期;②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③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④提请工商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3.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的代码对照表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4.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提供的信息,由省级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实际需求协商确定。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渐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有重点、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1.逐步理顺和规范信息交换涉及的各项业务流程。按照企业历史基础信息、新增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信息修改、企业注(吊)销信息等不同情形,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流程。在信息交换过程中,要逐渐做到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数据为基础,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一次录入和各部门共享,形成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税务、质监部门间信息交换工作机制,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经验。
  2.制定工商与税务信息交换工作流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可以采取先建立和传输静态库,然后逐渐完善并建立动态库的方式来推进。工作开展前期,采集、传输的数据为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规定的内容,最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动态的、合法的企业基础信息。
  3.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根据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别是各业务部门现有体制和业务流程电子化程度,信息交换周期原则上按周(5个工作日)进行,即工商部门将每天形成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吊)销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内交换到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国税局和地税局将每天形成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数据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每天形成的新的代码对照表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部门间联网条件不成熟的,信息交换的周期可按月进行;条件成熟的,可按日交换,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在线实时交换。
  4.确定信息交换的级别和节点。各市要选择市级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数据交换节点;对已经实现了业务系统全省联网和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的部门,要统一采用省级数据中心数据。不再单独建立市级业务数据库。
  5.加强和完善信息共享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工商、税务、质监部门在信息交换共享的基础上,要依托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各部门业务实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企业基础数据库,并逐步实现数据的省级集中。
  6.严格信息使用。对于交换到各部门的数据,仅限于部门内部的税源监控和市场监管,不能对外发布。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措施及手段,在各方数据交换时建立身份验证及授权制度。确保数据交换的安全、可靠和稳定。
  (三)制定实施方案。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部门研究制定信息交换方案,各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内统一的数据、软件、设备接口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本地政务专网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没有建立政务专网的地区,可以通过利用现有网络资源构建专用虚拟网,实现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和数据交换;不具备构建专用虚拟网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在线实时)交换与存储,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部门可设置前置数据服务器,存放可供交换的各种信息。
  各市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市要于2005年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全省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各市、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本市、本部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的开展。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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