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政价[2000]281号
南平市旺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畜产综合楼”、“地质商住楼”、“新建商住楼”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旺宅(物)字2000第01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我委《关于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南政价(2000)066号)精神,经考评,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四级一类。具体收费标准为:“畜产综合楼”、“地质商住楼”、“新建商住楼”住户每月每平方米0.25元(含公共水电费)。
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南平市物委南政价(2000)066号文中附件五规定执行。
三、你公司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住户)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周围道路、公共水池、水箱的清洗消毒、化粪池清理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的正常供应,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安全防范及消防管理。
5、绿化环境的维护。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
7、代收缴水、电费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9、管理合约中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省物价局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委办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1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