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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南平市旺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5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南政价[2000]281号
南平市旺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畜产综合楼”、“地质商住楼”、“新建商住楼”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旺宅(物)字2000第01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我委《关于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南政价(2000)066号)精神,经考评,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四级一类。具体收费标准为:“畜产综合楼”、“地质商住楼”、“新建商住楼”住户每月每平方米0.25元(含公共水电费)。
  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南平市物委南政价(2000)066号文中附件五规定执行。
  三、你公司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住户)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周围道路、公共水池、水箱的清洗消毒、化粪池清理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的正常供应,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安全防范及消防管理。
  5、绿化环境的维护。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
  7、代收缴水、电费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9、管理合约中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省物价局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委办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1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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