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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美元帐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复(2001)3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美元帐户的请示》(深外管(2001)109号)收悉。为保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特别转让市场的顺利运行,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分别开立一套美元结算帐户,具体帐户名称及收支范围如下:
  (一)资金清算主帐户:用于每日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二)开户费帐户:用于收取非居民开户费;
  (三)结算费帐户:用于收取结算公司应收的结算费;
  (四)规费帐户:用于收取证监会、证管办、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规费;
  (五)印花税帐户:用于收取证券印花税款;
  (六)风险基金帐户:用于存放和调拨风险基金;
  (七)其他汇款:用于存放和处理券商临时性汇款;
  (八)杂项:用于存放包括利息在内的其他杂项;
  (九)分红派息款帐户:用于记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款项的汇入和划出。
  二、由于申请主体“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申请期间已变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你分局的审批意见需进行相应的更改。
  三、你分局要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帐户的收支范围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帐户进行监管。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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