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4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委):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有关精神,我局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62号),制定了我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费率高限,并要求各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不超过省定费率高限内制定具体的定额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但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落实进度缓慢,个别地市甚至还没有拿出落实方案,为了统一全省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经研究并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市、县、区物价部门要按照闽价(2000)费字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立即做好对本地工商系统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两项收费费率的收费许可证的登记、变更手续。
2、各市、县、区物价部门要在变更工商系统收费许可证的同时,尽快会同工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0)费字262号文的规定,对以上两项收费制定出具体的定额收费标准,并于12月30日前上报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3、我局拟定2001年2月中旬前,对各地以上两项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