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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8 生效日期: 1999-01-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宜人[1999]2号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最近,有的单位询问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处理的政策规定,为方便基层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发[1995]77号),现再将湖北省人事厅印发的《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人发[1996]64号)一并执行。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八日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包括负有行政管理职能、执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本单位和任免机关申请辞职。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对在涉及到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要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单位或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或呈报单位。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并补办有关手续。

  四、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时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五、国家公务员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三天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事假或休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的,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六)其他损害公务员形象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机关继续工作的。

  六、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七、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未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呈报单位。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九、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金。辞退金发放的标准为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辞退金。
  辞退金的发放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被辞退人员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再发给辞退金。

  十、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一年内安排工作的,其工龄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十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在一个月内,转交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十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任务交接手续或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三、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辞退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向单位或任免机关提出申诉,也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仲裁机构申诉,并应分别在一个月和二个月作出复核和裁决。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决定。

  十四、各地各部门可按此意见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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