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2]6号
各有关部门:
《北海市部分道路大型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元月十九日
北海市部分道路大型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方案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美化市容,充分利用市政设施资源,筹措市政建设资金。根据2001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政府常务会议的部署,及12月30日刘市长、唐副市长在市工商局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北海市部分道路大型户外广告牌位的使用权出让方案。
一、出让范围及出让方式
已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位于亚叉岭、迎宾大道共两个地段的11柱24块户外广告牌位。上述路段的广告牌位使用权,拟通过拍卖方式有限期出租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租年限均为10年。
附:拟拍卖广告牌位情况表
序号 拍品位置 编号 广告类型 拍卖底价(万元) 广告面积(M2)
1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200米 1 2块(双面)/柱 50 216
2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800米 2 2块(双面)/柱 50 216
3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1400米 3 2块(双面)/柱 50 216
4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2000米 4 2块(双面)/柱 50 216
5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2600米 5 2块(双面)/柱 50 216
6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3200米 6 2块(双面)/柱 50 216
7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3800米 7 2块(双面)/柱 50 216
8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4400米 8 2块(双面)/柱 50 216
9 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5000米 9 2块(双面)/柱 50 216
10 亚叉岭立交桥西侧 C-1 3块(三面)/柱 70 324
11 亚叉岭立交桥东侧 C-2 3块(三面)/柱 70 324
合计 590 2592
二、组织机构
由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出让工作,市政府委托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
三、拍卖底价
经组织财政、土地、规划、工商、广告企业等有关单位,已对上述户外广告牌位价值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户外广告牌位拍卖底价为每柱每年5-7万元(详见拟拍卖广告牌位情况表)。
拍卖底价包括广告牌位使用费、配套供电设施投资成本、委托设计及委托拍卖的费用等。
四、广告牌位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
拍卖成交后60天内,由市财政出资安装广告牌位配套的供电设施,费用从拍卖价款中专项安排。
五、竟买人资格条件
竟买人拟定为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六、委托拍卖
市政府出具正式委托书,委托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拍卖委托人,与北海市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于2002年2月1日在北海市举行拍卖会,将上述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
竟买人资格条件、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及《户外广告牌位租赁合同》条件,作为拍卖公告的依据和拍品展示的内容。
拍卖公告由拍卖人在《北海日报》、《广西日报》、《南国早报》等报刊及广西电视台、北海电视台发布,拟公告时间两次,分别为拍卖的前15天和7天。
拍卖方式先采取分地段分柱整体拍卖,如整体拍卖无人应价,再逐个牌位拍卖。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当天支付20%成交价款作为《户外广告牌位租赁合同》定金。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按成交价的2%收取委托人的拍卖佣金。拍卖没有成交的,委托人支付给拍卖人因拍卖行为而支出的费用(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七、租赁合同的签订
拍卖成交后的3天内,买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正式签订《户外广告牌位租赁合同》,由买受人在该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付清30%的成交价款,剩余的50%成交价款在该合同生效2年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广告牌位的广告设施,由买受人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要求投资建设。
2、拍卖成交后60天内,由委托人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出资安装广告牌位的配套供电设施,用电开户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3、广告设施及一切配套设施在出租期限内的使用、维护责任及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期满后,买受人将广告牌位交还委托人,重新拍卖。广告设施在期满后30天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广告设施无偿归属委托人所有。
4、因市政建设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提前中止的,由委托人报请市政府,按出租期限,扣除折旧后赔偿买受人广告设施制作成本(制作成本以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的损失,并按剩余使用时间退回租金或由另提供在相应地段的广告牌位。
5、在出租期限内,广告牌位闲置的,买受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八、广告牌位的经营管理
买受人独立享有广告牌位使用权、收益权,必须按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据《户外广告牌位租赁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承担经营风险。
买受人取得的广告牌位使用权,经委托人同意可依法转让。
九、拍卖所得的使用
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牌位租金,扣除委托设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其余部分作为市政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
户外广告管理所需的经费从上缴市财政的资金中解决,具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若发生因市政建设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提前中止的,赔退费用由市财政从此项资金中解决,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委托人信誉,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全市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协调、管理工作,由委托事项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市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