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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9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创造综合竞争优势是我区扩大吸收外资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中之重。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分析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就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开拓我区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好、用活、用足各项优惠政策,营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环境
  (一)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进一步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上新的台阶。
  (二)落实和用足用好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现行利用外资优惠政策。根据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和完善我区吸引外资、引进优秀人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可适当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允许外商控股;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商投资商业(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领域的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文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地域、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经营范围、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商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四)简化审批程序。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中外合营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和章程等文件直接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五)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农业、工业、生态、交通、能源、市政、旅游服务业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各产业中的高新科技项目。允许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
  (六)不断完善我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改善和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训机制,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创业环境。各地市可制定更加灵活的措施,解决好引进人才的报酬、住房以及配偶、子女户籍、入学、入托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
  (一)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审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各种审核、批准、登记、发证等手续,使到我区投资的外商只要到一个部门就能找到投资项目,并可直接洽谈、签约,在“一个窗口”完成各项审批事项。
  (二)公布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方便投资者、企业办事。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要将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要求、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行审批限时制,提高工作效率。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完成;对不予受理的投资申请,要尽快通知申请人或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故意拖延不办、误时误事、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发挥它们的示范效应和特殊的对外宣传作用。对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认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努力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三)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在广西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入境有效往返签证。简化投资商及外籍、外地工作人员出入证签证、签注和暂住证、驾驶证管理,为他们办证提供方便。
  (四)主动为投资者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人员的,有关部门要迅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帮助企业引进适用人才。
  (五)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外业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凡弄虚作假蒙骗外商等问题引起投资者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依法取缔。

  四、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
  (一)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和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来我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涉外案件和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时限办案和执法不公、地方保护的违法倾向。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在加强涉外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权谋私、野蛮执法和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对投资者反映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及枉法裁决的,要认真调查,对造成错案的要坚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吃拿卡要、执法犯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批外商作为义务软环境监督员,至少每季度反映一次外商企业对本地和全区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整顿外商投资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各地市要组织人员深入外商投资企业调查了解,倾听外商对治安环境方面的意见,及时加以解决。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外商投资企业财物和伤害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犯罪分子,坚决摧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依法严肃查处诈骗、敲诈勒索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理刁难、停水、停电、拦阻道路、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
  (四)严格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要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重检查。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严格规范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规定罚款指标。依法处罚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提成。
  (六)禁止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
  (七)建立全区外商投诉网络,认真处理外商投诉。对外商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合同违约、执法不公、久拖不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的行政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和地市对投诉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跟踪督查,协调解决,限期处理。对无故阻碍、拖延不办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强化管理,规范各项收费制度,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
  (一)把整治乱收费作为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继续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定收费范围,统一收费标准,制订成册,对外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切实执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文件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人员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时间、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对不按规定和程序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三)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挂钩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消除乱收费的利益驱动。全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不具备到银行缴费条件的除外)。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禁止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禁止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禁止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禁止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培训、学术研究和技术考核,禁止借年审(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强制企业进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接待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要毫不手软,严惩不贷;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选择一至二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实行“无费区”试点。对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六、深入开展强化开放意识、环境意识、形象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围绕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改善投资软环境对吸收外资、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把部门、单位、个人的本职工作与改善投资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人人心系投资环境、事事想着信誉形象、处处为着广西开放的社会氛围。坚决摒弃怕人家赚钱的思想观念,树立“你赚钱,我发展”的双赢意识。坚决改变谨小慎微、缩小缩脚、因循守旧的精神状态,树立敢为人先、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促进扩大开放,在扩大开放的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各地市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机关、窗口行业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学习教育与“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要联系实际,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三)大张旗鼓地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全区形成改善投资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宣传声势。广西日报、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举办专题节目,展开连续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联动宣传,提高宣传效果。要大力宣传我区的比较优势及整治投资软环境的政策举措,外商投资企业的成功范例及其对我区投资环境的感受和建议等。通过舆论来教育、培养和提高群众的开放意识,努力营造浓厚的“亲商”氛围。

  七、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把手”负责制。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出了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解放思想,真抓实干。
  (二)建立强有力的对外开放组织领导体系。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对外开放工作和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任务。各地市可以相应成立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投资软环境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
  (三)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及时曝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多次层的监督机制。
  (四)实行投资软环境评价和责任追究制。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检查,对投资软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部门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引咎辞职。
  (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各地市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反腐倡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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