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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市铸造总厂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202号

  市铸造总厂生活区物业管理部:
  报来《关于市铸造总厂生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及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合理的原则,考虑住户的承受能力,经审核研究,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费(含管理费、治安费、公共卫生保洁费、绿化费等):
  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收取;
  2、门面摊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

  二、生活垃圾收费:按环卫处上门收垃圾费标准收取。

  三、车辆停放保管费:
  (一)停放在车库内
  1、自行车:每辆每月6元
  2、两轮摩托车:每辆每月15元
  3、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25元
  4、小汽车:每辆每月100元
  (二)露天临时停放
  1、小汽车:每辆每次3元
  2、大货车:每辆每次5元
  临时停放不足四小时减半收费,不足一小时不收费。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定期接受住户监督。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收费手续。
  此标准从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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