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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8-3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2]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晋煤集团、兰花集团公司、晋普山煤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一项重要工作。自1994年国务院第150号令颁布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来,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山企业的支持配合下,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是加强了全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增加丁后备资源储量,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保证了、全市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的开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矿山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制度不健全或报表制度流于形式,个别矿山企业有隐瞒、少报、漏报销售收入、销售量、产量的现象,有的矿山企业不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价格和实际回采率等资料;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矿种单一,重视煤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忽视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指标测算核定不准确.只有任务观念,未能从实计征;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不健全,台帐建立不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不及时,个别县(区)征收机构人员臃肿,挪用坐支矿产资源费发放工资、福利等。为了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1994年第58号令,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维护国家对财产权益的体现,是依法行政的行为,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实保证全面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要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第一责任人,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保证煤矿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征收面、征收额均达到100%。要加强对各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严格奖惩制度,表彰奖励全面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不履行职责完不成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加强法制意识,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务院1994年第150号令和省人民政府1994年第58号令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市营及市营以上矿山企业按月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市营以下企业按月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缴纳,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各矿山必须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月31日前缴清上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补偿费2%o的滞纳金。矿山企业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提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报表。各矿山企业应建立报表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建立报表制度的矿山企业可按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生产规模的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限期建立报表制度,否则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出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提供矿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报表或逾期不报送的矿山企业,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否则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责令限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逾期不足额缴纳的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于矿山企业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回采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近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清欠工作,建立矿山企业缴费台帐,真正掌握矿山企业缴费情况,台帐必须统一标准,统一格式,内容要翔实,数字要准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季向市局报送一次台帐,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进行一次台帐检查。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表资料,要认真审核报表的真实程度,对计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原始凭证单据、会计帐目、记录及有关资料要进行审查,必要时进入现场查证有关数据资料。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征收矿补费必须使用专用发票或专用缴款书,不能以其它任何形式的票据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加强管理,依法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政府要把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取?肖矿山企业资源补偿费的过度户,不允许把矿山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进入本单位经费户,应直接进入财政预算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务院1994年150号令和省政府58号令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市国库。留县(市、区)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的经费补助。使用的对象为具有地质勘探或同等资质的事业单位、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所需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坐支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准少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准伪造涂改票据,不准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造成矿产资源补偿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要通过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审查、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考核等工作,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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