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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对攀钢一中、十一中小学校公寓化管理宿舍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8-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财政局四川省攀枝花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攀价费[2003]254号
攀钢(集团)公司教育处:
  你处关于调整攀钢(集团)公司第一中学、第十一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攀教发[2001]14号)规定,并参考我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成本论证,经研究决定,现对两个学校的公寓化住宿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攀钢一中新建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4人间430元/生·期,新改造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4人间400元/生·期,6人间320元/生·期;攀钢十一中小学新建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4人间400元/生·期,6人间360元/生·期,新改造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6人间310元/生·期。
  二、公寓化住宿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入住的原则,并应提供普通宿舍供学生选择;对确需住公寓宿舍的特困学生,学校应适当给予减免,给予减免住宿费的宿舍不得少于30人的床位。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三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并严格按学期收取。学校收文后,请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上墙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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