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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2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5]37号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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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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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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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6至15周岁子女在本市五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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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每年6月第二周星期二、三、四,为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时间。
  《居住证》持有人在统一的报名登记时段内,与当地居民一样到《居住证》所在地中小学报名登记点办理子女的入(转)学报名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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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入(转)学登记,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原籍的户口薄;
  (三)《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若为非起始年级新转入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和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四)《居住证》持有人填写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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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五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登记工作结束后,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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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五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生。对非毕业年级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转学,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学期和学年中途不予受理。
  已在本市五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同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一样,原则上不再办理在城区内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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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已在本市五城区小学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市五城区初中继续就读的,按照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小学毕业升学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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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其他区(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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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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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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