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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贯彻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 2001-01-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法[200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现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切实有效地搞好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讦定、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无锡客运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交通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标准和要求,抓紧贯彻实施。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2.一、二、三、四级企业的资质标准按照交公路发[2000]225号文执行。五级企业须达到如下标准:
  (1)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驾驶大、中型客车安全行车5万公里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驾驶员不少于5人。
  (2)资产规模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客运车辆5辆以上、客位150个以上且中级客车2辆以上,客位6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在0.6以上
  (4)企业管理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三、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程序
  1.成立“无锡市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各市(县)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做好本地区的资质评审工作。
  2.道路客运企业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3.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运政机构评审,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地级运政机构评审,报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县级运政机构评审,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每年对道路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继续经营;考核基本合格的,给半年时间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运力审批,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运力审批,并对已到期更新的车辆自动停班,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经运政机构检查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保留其原经营资质等级。经营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或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

  四、线路分工和经营范围
  1.客运线路种类划分适用于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2.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并且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确定其经营相应的客运线路类别。
  一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并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
  三级企业:不得经营跨省、省内跨地区线路中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以及高速公路客运线路,且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800公里。
  四级企业:只能经营跨省、省内跨地区线路中县与县之间以及县境内线路,且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400公
  五级企业:只能经营跨省线路中毗邻县之间,跨地区线路中毗邻县之间,跨县线路中地区内县与县之间以及县境内线路,但每条线路不得超过150公里。个体运输业户:只能经营跨省线路中毗邻县之间,跨地区线路中毗邻县之间,跨县线路中地区内毗邻县之间及县境内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
  3.旅游客运的经营区域,也按企业资质等级参照上述标准相应划分确定。国家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可按县所在地对待。

  五、经营管理
  1.继续加强对客运企业和车辆发展的宏观调控,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客运企业和新增客运经营项目(原客运企业改革、改制除外),并不再发展行驶起讫点在市区的线路中巴车。长途班线和县境内班线确需发展的,要根据实载率编制计划,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取得新增线路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计委、公安、工商、交通联合审批;其他客运车辆(包括旅游客车)也要按先审批后购置原则,由单位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报市计委审批,批准后方可购置。报废更新和新增车辆实行大改小、低档次改中、高档车的原则,不得随意增加座位数。
  2.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新增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律实行资质、质量、信誉、承诺、招标投标办法,线路经营权按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实行有期限使用,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原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线路经营权,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可以再连续经营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实行招投标竞争获取。车辆《营运证》有效期与之同步。在《营运证》备注栏内写明营运期限、主车驾驶员及聘用驾驶员姓名,禁止客运车辆私下转包、转卖、炒卖线路经营权。
  3.道路客运企业原有经营线路超过经营资质等级相对应类别的,必须在部、省规定的期限内对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资质等级;如仍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的,必须将其超范围经营的全部线路调整到有资质等级的企业经营。
  4.鼓励国有、集体、私营客运企业上规模、上等级、集约化经营。为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度,个体中巴车经营业户(包括个人出资挂靠经营)车辆在报废时,统一纳入有资质等级的企业管理,并由企业出资更新车辆。
  5.行业主管部门对旅客运输企业按省交通厅客运管理考核评分办法,对照标准严格实施记分考核,载入档案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年审和线路经营权招投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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