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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3 生效日期: 2000-12-23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勉励先进、弘扬正气,表彰全院在各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全体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靖江检察事业再上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保证先进性。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采用部门评选、民主评选、组织评选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取得最佳的评选效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可以评为先进集体:
  1、领导班子好
  部门负责人讲政治,顾大局,懂法律,善管理,会协调;工作思路清晰,开拓创新意识强,工作成效明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有战斗力;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各项勤政廉政规定,关心部门干警,表率作用和个人形象较好,群众威信较高。
  2、工作业绩好
  认真贯彻检察工作方针,执法思想端正,全局观念较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无越权办案、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工作成绩比较突出,较好地完成部门基本目标,办案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好。
  3、队伍素质好
  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明显,干警政治坚定,党员模范作用好;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优良,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全体人员年终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干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干警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4、管理机制好
  严格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检察人员纪律;认真落实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的各项制度,健全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跟踪监督等制度;认真执行本院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比较健全,成效比较明显。
  5、社会形象好
  坚持检务公开,采取各种方式,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人民群众反映较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扶贫助困,为群众排忧解难;重视检察宣传工作,注重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先进典型;整体作用发挥较好,干警民主测评满意率较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部门评选资格:
  1、年度基本工作目标未完成的;
  2、检察工作明显滑坡的;
  3、部门干警年度考核有不称职的;
  4、发生错案的;
  5、发生责任事故的;
  6、教育培训考试作弊的;
  7、干警违法违纪违规,受到黄牌警告及纪律处分的;
  8、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民主测评评价不高的;
  10、具有其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形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评为先进个人:
  1、政治素质好
  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对党和检察事业忠诚;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服从大局,听从指挥;热爱检察事业,自觉维宪法法律的尊严;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2、完成任务好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精通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成绩较为突出。
  3、思想品德好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廉洁自律;执法文明,服务热情。思想作风正派。严守职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发扬家庭美德。
  4、奉献精神好
  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拼搏进取,勇挑重担;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5、群众反映好
  立足本职,热情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受到群众的赞扬,个人形象较好。本院干警民主测评满意率较高。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个人评选资格:
  1、年度基本工作目标未完成的;
  2、检察工作明显滑坡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发生错案的;
  5、发生责任事故的;
  6、教育培训考试作弊的;
  7、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黄牌警告及纪律处分的;
  8、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9、民主测评评价不高的;
  10、具有其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形的。


    第八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依据:
  1、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案件已移送后道环节的,按后道环节文书认定的为准。尚未移送的,暂以本环节文书认定的为准;
  2、报表、台账和记录;
  3、工作实绩、综合效果、考核结果。


    第九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比例一般为30%。


    第十一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由本院考核领导小组和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第十二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各部门在征求干警意见的基础上,按照40%左右的比例,填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报送政工科。
  2、政工科汇总推荐情况并通知被推荐部门和个人。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部门工作汇报会上汇报全年工作,并由全院干警进行民主评选。
  4、先进个人人选在检察人员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并由全院干警进行民主评选。
  5、考核办公室根据目标考核细则负责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分,汇总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6、院党组、院考核领导小组及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部门评选、民主评选结果及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初步确定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部门及个人,初定结果按院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示,征求干警意见后再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分别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符合记功、通令嘉奖等上级机关奖励条件的,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院从检察业务费中,划拨专款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和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的特殊情况,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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