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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宾馆、饭店提供计算机上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7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0]363号

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各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经营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宾馆、饭店为满足宾客对计算机上网的需求,逐步开办了计算机上网服务项目。为加强对公众信息网络服务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对宾馆、饭店提供计算机上网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江苏省“网吧”管理办法》的规定,宾馆、饭店开设计算机上网服务业务,应与经信息产业部或省级电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经营单位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并持协议和责任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江苏省公众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经营。网络经营单位和电信企业应为宾馆、饭店开办上网业务提供条件,并努力提高上网服务整体水平。

  二、宾馆、饭店向住客提供计算机上网服务,应安装计费设施、规范服务方式,按价格分管权限经物价部门审核后,按下列标准向用户收取上网费用。
  (一)电话拨号上网(含ISDN)
  1、宾馆、饭店的商务中心提供本地电话拨号上网服务的收费标准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宾馆、饭店每分钟0.35元;三星级以下(含三星)及社会各类宾馆、饭店每分钟0.30元。
  2、宾馆、饭店的客户内提供计算机设备及拨号上网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商务中心的标准执行;不提供计算机设备,仅以电话终端接入拨号上网服务的收费标准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宾馆、饭店每分钟0.17元,三星级以下(含三星)及社会各类宾馆、饭店每分钟0.15元。
  (二)宽带或专线上网
  各类宾馆、饭店提供计算机设备,通过宽带或专线接入上网服务,统一按每分钟0.40元执行;不提供计算机设备,仅提供宽带或专线接入上网服务的,统一按每分钟0.20元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网络使用费、通话费及服务费,为最高标准,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计费时间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以一分钟计算。

  三、用户在宾馆、饭店内使用自备计算机、本人帐号和密码自行结算上网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宾馆、饭店提供计算机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允许用户自主选择上网方式,不得强迫指定上网方式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自行制定上网起步价,并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以上通知自2000年1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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