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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 2004-12-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2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成办发(2004)47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成安监(2004)1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坚持条块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并重的原则。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全市液化石油气的行业管理,负责五城区(含高新区)液化石油气行业有关行政许可和安全管理,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各城区及其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协助做好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负责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贮存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安全管理
  (一)充装站的规划定点。新建、改(扩)建和迁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行业专业规划,并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审批(具体审批表由市市政公用局制定)。
  (二)新建、改(扩)建、迁建充装站的建设管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建设必须履行规划、行业、消防、安全手续,完善安全生产“三同时”,搞好安全生产和环保评价,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运行检查记录,制定完善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预案,由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四方责任主体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三同时”报审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成都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充装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设备的管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装置及相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由市质监局负责,并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
  (四)充装站的日常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液化石油气公司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业的安全管理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一)钢瓶的购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由液化石油气从业单位统一购置,购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制造的合格产品。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对购置的所有钢瓶应建档登记,钢瓶档案资料报市质监局备案。
  (二)钢瓶的日常管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完善钢瓶相关产权手续,标注相应的充装站充装钢号、自编号、充装单位名称、充装重量、充装时间和警示标志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送检统一由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负责。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充装站充装不合格的、超过检验周期、非自有产权的、超过使用年限的和报废的钢瓶。鼓励液化石油气从业企业对其钢瓶实施保险。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自觉使用合格钢瓶。
  (三)钢瓶的报废。质监部门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质监部门承担钢瓶检验的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检验标准,确保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超过使用年限、严重锈蚀、附件不全、瓶体变形、瓶体受损等钢瓶,由市质监局授权检验机构统一报废处理,禁止再次流入市场。

  四、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工商管理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要严格审查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前置条件,加大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的查处力度。已批准建立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配送点(经营点)在经营过程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通知后,应依法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被依法关闭的,工商部门应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五、液化石油气运输管理
  充装站配送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必须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证,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应具备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经资格认定,不得运输液化石油气。配送点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可采用统一标准的自行车运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交通部门要加强路巡路查,坚决打击取缔无证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

  六、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
  要严格执行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对液化石油气实行配送的通知》(成市政公用(2004)535号)规定,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配送点的设置。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配送制,采取车辆直接配送与设点间接配送相结合的办法配送至用户手中。液化石油气配送点由液化石油气公司设立,液化石油气配送点设置的规划、标准、定点按照“确保安全、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市政公用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依法完善各种手续。
  (二)配送点的日常管理。除配送点外其他业务联系门市禁止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点至用户的运输可用危化品运输车辆和统一标识的自行车承担。液化石油气公司对配送点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文明服务要求和工作质量标准并公示于众。配送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带上岗证。液化石油气配送点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液化石油气公司负责。
  (三)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液化石油气行为。各区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街道(乡镇)等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无证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取缔,严肃处理非法倒装、非法贮存液化石油气的人员;市市政公用局应针对无证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液化石油气行为,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联合执法活动,积极支持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日常监督和查处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举报电话:86511243
  市质监局举报电话:87579252
  市市政公用局举报电话:86260253,86635780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85394527
  市交通局举报电话:87642137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86620119
  市公用监察大队举报电话:86086110,87331020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电话:85020518
  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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