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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200号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函(2004)1033号)精神,我市决定开展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并将修订后的标准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修订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地上附着物分类、建造成本评估以及耕地的等级、产品、产量、价格等多种因素,需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任务分解
  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牧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五城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组成工作组,共同完成修订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由当地政府参照中心城区工作模式具体实施。
  三、调查听证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实地调查,必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广泛听取意见并按照程序组织听证。
      四、及时上报
  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听证情况,进行认真科学的综合评估,准确修订,形成当地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标准,于2004年12月20日前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全市修订后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标准进行汇总,并于12月23日前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拟文上报省政府批准。
  各地在上报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标准时,需附制定该标准的情况说明和听证材料,情况说明中需载明标准制定的经过、依据、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材料。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务必按要求如期完成修订工作并及时上报,因逾期不报影响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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