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粮食局关于下达2000年度秋粮收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苏价电传[2000]28号

各市、县物价局、粮食局:


  为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计价格(2000)158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00年度秋粮收购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收购保护价格水平。根据我省粮食市场行情,为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并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我省稻谷收购保护价格维持去年水平,即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杂交籼稻54元,粳稻长江以南地区61元、长江以北地区59元。其它等级的收购价格仍按照省粮食局《关于下达江苏省定购粮油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苏粮计(97)83号)规定,按质论价。等级差价为每50公斤2元。今年新制定的秋粮按质论价办法推迟到明年执行。我省与邻省接壤地区的收购价格以县为单位应与邻省收购价格相衔接,可以执行同一价格。

  二、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优质品种的收购价格,可以在当地物价、粮食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高于同品种收购价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0)41号),今年我省早籼稻、常规籼稻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其收购价格根据市场行情,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收购企业要明码标价、公开挂牌收购,规范价格行为。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各项政策,在收购现场公布规定的收购价格水平和按质论价办法。收购过程中,坚持收购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农民售粮实行户交户结政策,不打白条,不得代扣除农业税以外的其它任何税费。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得限收、拒收、停收。

  五、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收购价格等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秋粮收购期间,要深入收购站点,切实加强粮食收购价格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购价格和等级质量标准,压级压价和拒收限收等违反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