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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8 生效日期: 2000-09-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
  江苏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原省计经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职能、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涉外收养登记服务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基层民政部门承担;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职能交给省辖市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草拟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我省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和省内跨省辖市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省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草拟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省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审核报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省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省(市、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我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我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拟定我省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省辖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
  (十三)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草拟我省老龄工作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我省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承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全省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九)指导市县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厅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制订民政系统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新闻宣传、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公文印制、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定我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政部委托的驻江苏全国性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性社团、跨省辖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省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局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评定、调整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案件,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四)安置处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主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贯彻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省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组织指导对外省(市、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乡(镇)干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草拟我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我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我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省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审核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指导市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省辖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研究草拟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提出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草拟我省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负责全省婚姻证件的印制工作;指导市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审查登记的有关工作,指导市县收养登记工作。拟定收容遣送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协调省际、省辖市间收容遣送工作。研究草拟殡葬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殡葬工作法规政策,推进殡葬工作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研究草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厅机关行政经费和由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指导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厅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整、奖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拟定全省民政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系统教育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承办厅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工作;开展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力、公室
  承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草拟我省老龄工作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我省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负责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省“双拥”工作办公室(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了解和掌握全省“双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双拥”模范城(县)的评比、表彰工作;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先进经验。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8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3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16名(含老干部处副处长1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省民政厅,另外核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
  (二)另外给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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