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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省级工法评选和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5]12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法创新和应用工作,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请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27号)要求,省建设厅将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省级工法的评选,并从评出的省级工法中择优申报国家级工法的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工法申报时间
  2005年4月27日至5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级工法申报程序
  省级工法按建筑施工企业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其中,市属企业和有主管部门的省直、省管企业的工法,由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主管部门集中报送省建设厅;企业名称冠“广东”字样,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工法,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1.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附鉴定证书);
  2.经过工程实际应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
  3.整体技术和设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4. 编写内容齐全,图文并茂,文字表达清晰,能指导施工。
  四、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内容
  1.省级工法申报书;
  2.全套工法资料;
  3.市级工法批准文件;
  4.工程应用证明;
  5.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6.关键技术鉴定证明;
  7.关键技术获科研成果奖励证明。
  上述文件资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
  五、工法的具体评审工作,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工法申报材料受理点设在广州市越华路116号大院,煤炭大楼10楼。工法评审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由省建筑业协会另行通知。
  六、省级工法评审工作完成后,省建设厅将通知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按建办质函[2005]27号文的要求申报国家级工法。附:1.《省级工法申报书》
  2.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27号)
  (联系人:罗翠贞、郑顺炽,83352307,传真:83198305)
广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做好工法的编写和推广工作,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法的编写、申报、审定和奖励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工作,按建筑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局),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级工法的条件申报。国家级工法审定委员会进行综合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工法,能指导施工且经相应地区或部门推荐。
  (二)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属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附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
  (三)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附证明材料)。
  (四)整体技术和装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国家级工法申报书”(见附件)是审定国家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按要求详细、如实地填写。如涉及有关专利技术,请注明专利号。
  要求填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达准确;申报书及工法资料必须是打印或印刷件,申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未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六、我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定。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国家级工法申报书、工法中关键技术鉴定证书、有关证明资料等全套工法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刘宇林、孙计萍
  电 话:010-68318229 传真:010-68393469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邮 编:100835
附件:国家级工法申报书(格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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