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5]12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法创新和应用工作,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请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27号)要求,省建设厅将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省级工法的评选,并从评出的省级工法中择优申报国家级工法的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工法申报时间
2005年4月27日至5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省级工法申报程序
省级工法按建筑施工企业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其中,市属企业和有主管部门的省直、省管企业的工法,由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主管部门集中报送省建设厅;企业名称冠“广东”字样,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工法,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1.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附鉴定证书);
2.经过工程实际应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
3.整体技术和设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4. 编写内容齐全,图文并茂,文字表达清晰,能指导施工。
四、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内容
1.省级工法申报书;
2.全套工法资料;
3.市级工法批准文件;
4.工程应用证明;
5.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6.关键技术鉴定证明;
7.关键技术获科研成果奖励证明。
上述文件资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
五、工法的具体评审工作,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工法申报材料受理点设在广州市越华路116号大院,煤炭大楼10楼。工法评审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由省建筑业协会另行通知。
六、省级工法评审工作完成后,省建设厅将通知符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按建办质函[2005]27号文的要求申报国家级工法。附:1.《省级工法申报书》
2.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27号)
(联系人:罗翠贞、郑顺炽,83352307,传真:83198305)
广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做好工法的编写和推广工作,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法的编写、申报、审定和奖励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工作,按建筑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局),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级工法的条件申报。国家级工法审定委员会进行综合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获得省(部)级工法,能指导施工且经相应地区或部门推荐。
(二)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属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附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
(三)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附证明材料)。
(四)整体技术和装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国家级工法申报书”(见附件)是审定国家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按要求详细、如实地填写。如涉及有关专利技术,请注明专利号。
要求填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达准确;申报书及工法资料必须是打印或印刷件,申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未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六、我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定。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国家级工法申报书、工法中关键技术鉴定证书、有关证明资料等全套工法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刘宇林、孙计萍
电 话:010-68318229 传真:010-68393469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邮 编:100835
附件:国家级工法申报书(格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