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加的职能
1.向金陵协和神学院派驻特派员,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2.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代管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南京办事处的工作。
(二)下列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1.民族宗教干部培训。
2.内部刊物编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本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组织接待来本省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三)调查本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区域补助专款和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和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街道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乡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依法对本省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揭露、打击各类邪教活动。
(八)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掌握国际、国内民族宗教动态;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方面的涉外事务,帮助、支持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十)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向金陵协和神学院派驻特派员,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代管全国宗教团体的有关驻宁机构和宗教院校;帮助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一)指导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党群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局)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财务、保密、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议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会同业务处室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指导、检查、审计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接待来本省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掌握国内外、特别是本省民族宗教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委(局)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承办本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承办委(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三)民族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了解本省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区域补助专款和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供应工作,落实国家对民族特需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承办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事项;加强与民族乡、民族学校和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的联系;负责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四)宗教一处
负责承办本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本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办理需由政府协调的事务;负责对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代管的以及本省自办的有关宗教院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承办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报批、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审查和报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在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负责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五)宗教二处
负责承办本省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本省天主教、基督教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办理需由政府协调的事务;负责对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代管的以及本省自办的有关宗教院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承办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报批、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审查和报批天主教、基督教方面在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负责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机关党总支。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 另核行政附属编制6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6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