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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发行市值配售中签缴款的补充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 2002-06-13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根据《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投资者应在配售新股中签后,确保资金帐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这里对投资者和会员营业部进行放弃认购委托的操作要点作进一步的补充说明,请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和会员营业部等参与人留意以下几点: 
  1、放弃认购的委托可在交易时间报送(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在此期间不作放弃认购申购,则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2、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股。 
  3、T日为市值配售申购日,投资者必须最迟于T+3日14:00前在其资金帐户中存入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因其资金未准时到位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4、建议各会员营业部于T+3日14:00至15:00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统一报送因资金不足而部分或全部放弃认购的委托数据。 
  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深交所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查询电话:0755-2083510,0755-2083256。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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