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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包干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苏价房[2000]319号  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

各市物价局、国土管理局、常熟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78号文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统一征地包干服务工作,现就规范我省征地包干服务机构的职责和服务费收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
  征地包干服务机构承担以下服务工作:
  (一)征地的现场宣传、调查等具体工作;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图件的准备、制作和组织工作;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议;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落实;
  (四)了解掌握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情况,包括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安置、劳动力的生产安置和安置补助费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五)推行征地费用包干制度,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与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发生的问题;
  (六)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补充耕地工作;
  (七)向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和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征地包干服务费支付范围和标准:
  凡实施统一征地包干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承担征地包干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数量征地包干服务费。
  征地包干服务费暂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50公顷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的按2%支付,50公顷以上按1%支付。

  三、征地包干可采取全包、半包和单包方式。全包方式即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实行全包方式的,征地包干服务机构在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增列一定比例的包干系数,专门用于征地包干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征迁事宜,如补偿费调整、拆迁量发生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等。包干系数实行专款专用,每次征地包干完成后,由物价部门专项作出审核。包干系数最高不超过3%,具体比例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实行半包和单包方式的不列包干系数。

  四、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管理,规范统一征地行为。既要依法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又要研究制定征地管理宏观政策,同时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原则,一方面把征地过程中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服务机构承担;另一方面要切实负责,把征地中行政职能范围的工作全面做好。各级征地服务机构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主管征地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县征地服务机构,主要承担本行政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用地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省、市、县征地服务机构共同承担省、国家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跨地区建设项目和征地难度较大建设项目的征地服务工作。
  各级征地服务机构要切实搞好自身建设。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服务,为被征地单位服务。要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切实把我省统一征地工作做好。

  五、其它拨、使用土地采取包干方式供地的亦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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