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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2 生效日期: 1993-08-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目前,我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工业、交通生产伤亡事故相当严重。
  今年上半年,仅工矿企业生产死亡就达230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50多万元,比去年同期上升12.2%。这种情况如不扭转,必将严重影响到我区经济建设的正常运行。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精神,尽快扭转我区安全生产严峻的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把国务院国发【1993】50号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企业和有关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 次认真、细致的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尤其是长期影响安全的“老大难”问题要限期解决。

  二、 切实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责,互相支持搞好安全生产。各级劳动部门是代表同级政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权的职能部门,因此,要切实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各种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结果的审批结案工作。

  三、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视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和整改。不管何种性质的企业,其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均要实施劳动保护措施“三同时”。对事故的预防,要重点抓好“三特”即特种危险场所、特种危险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危险场所,尤其是易燃易爆和化学剧毒场所,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对特种危险设备,特别是受压设备、电梯、起重机械、防雷装置等,要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能使用。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国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规定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为减轻企业负担,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四、 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企业,都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安全经费。各级政府的安全职能机构所需的经费,要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科目。各企业要重视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投入,要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措经费,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50号文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厅,由自治区劳动厅综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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